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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選聘、終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四川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納入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前款所稱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是指由四川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規定的評審專家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統一建設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評審專家通過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資源全省共享。
第三條 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標準、公開征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原則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并根據各自職能對評審專家庫信息進行維護。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和終止聘任
第一節 征集
第五條 評審專家采取自我推薦、單位推薦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未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工作滿8年”條件,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6年。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同等專業水平”的認定,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推薦認定;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其所屬行業自律組織推薦認定。本單位人事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不予(宜)認定或者沒有行業自律組織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 申請擔任評審專家的人員(下稱申請人)應當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www.ccgp-sichuan.gov.cn)填報相關信息,并將下列資料提交(或者通過縣級財政部門遞交)至其住所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市(州)級財政部門:
(一)本人簽字后的《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表》(壹份);
(二)本人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或者職(執)業資格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專業技術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三)本人向人民檢察院查詢的犯罪檔案記錄查詢結果;
(四)本人簽字的“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承諾函;
(五)本人簽字的“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的承諾函;
(六)本人簽字的“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函;
(七)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機構)認可的學位證或者學歷證等證明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條件的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推薦認定的,單位人事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應在其《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表》推薦意見欄目標注“同意推薦”字樣,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申請人應對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在四川省內多地申請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
第二節 資格審核
第九條 評審專家資格審核包括初審、復審和終審。初審由市(州)級財政部門負責。復審和終審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
第十條 初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
(二)網上填報信息與書面資料的一致性;
(三)申請人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四)申報的擬評審品目與其專業特長和工作經歷的關聯性。
復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審事項;
(二)參加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情況。
終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復審事項;
(二)公示情況。
第十一條 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初審前狀態進行相應處理:
(一)申報信息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二)申報信息與提交資料不一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提交。
(三)需要對申報的評審品目和評審區域進行調整的,應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可以退回申請人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直接修改。
(四)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二條 復審通過的,列入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其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四川省財政廳或者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擬聘任評審專家、檢舉人。檢舉屬實的,應不予通過終審。
第三節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
第十三條 申請人被聘為評審專家前和評審專家在聘期內,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并考核測試合格,是聘任和續聘評審專家的前提條件,以證明其符合“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分散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訓為主。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可以由四川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政府采購業務知識、政府采購執業道德等。教育培訓內容和考核測試標準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己藴y試采取閉卷方式,實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七條 對于首次考核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評審專家,四川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情況在全省范圍內進行一次補充考核測試,補充考核測試事宜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示,由參加了教育培訓但首次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和評審專家自愿報名參加。補充考核測試有關費用由評審專家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中,申請人、評審專家存在冒名頂替、舞弊等違反紀律行為的,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其繼續參加培訓,取消其考核測試成績,通報其所屬單位,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
第四節 聘任和續聘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聘任,聘期2年,期滿經檢驗復審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條 通過終審的申請人,應當與四川省財政廳統一簽訂《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任協議》(以下簡稱《聘任協議》,格式見附件一),聘任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聘任為評審專家的,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并將《聘任協議》和《證書》交市(州)財政部門頒發,評審專家資格申請資料由四川省財政廳返市(州)財政部門留存歸檔。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申請延續聘任資格(以下簡稱續聘),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檢驗復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屆滿60日前,填寫《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檢驗復審表》(以下簡稱《檢驗復審表》,格式見附件二),并同《證書》送住所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市(州)或者縣(市、區)財政部門。
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評審專家《檢驗復審表》和《證書》后,應當及時將《檢驗復審表》和《證書》送市(州)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州)財政部門收到評審專家《檢驗復審表》和《證書》后,應當及時核實評審專家續聘資格條件情況,及時向四川省財政廳書面報告檢驗復審情況,內容應當包括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和檢驗復審不合格名單,檢驗復審不合格名單應當標明檢驗復審不合格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四川省財政廳收到市(州)財政部門檢驗復審情況后,應當對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和檢驗復審不合格名單進行符合性審查,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5個工作日。
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檢驗復審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財政廳或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評審專家、檢舉人。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復審不合格:
(一)除從未被邀請以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
(二)本人有本辦法規定的終止聘任情形的;
(三)本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聘期內教育培訓或者考核測試不合格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五)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檢驗復審的。
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財政廳應當將檢驗復審結果告知市(州)財政部門。檢驗復審合格的,續聘為評審專家,原《聘任協議》自動延續,市(州)財政部門在《證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并標明日期(聘期屆滿次日)。檢驗復審不合格的,終止聘任,原《聘任協議》自動失效,市(州)財政部門收回《證書》。
第五節 終止聘任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聘任,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檢驗復審不合格情形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四)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
第二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項、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情形的,在終止聘任后的2年內,財政部門不接受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終止聘任的,財政部門應當通知本人并收回《證書》。
第三章 評審專家管理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不公正、不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為供應商提供如何競標、投標(響應)文件編制指導咨詢論證的,或者私下到供應商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參觀指導考察的,或者自己或者家人私下接受供應商組織的參觀、考察、旅游、送請的,或者自己及家人私下與供應商實際控制人、股東或者工作人員吃喝玩樂的,視同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三條 除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開設在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經四川省財政廳同意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開設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應當固定設置在具備專門監控、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專用打印機、固定電話等抽取評審專家所需條件的辦公場所內;
(二)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操作人員應當熟悉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能熟練操作評審專家抽取設備;
(三)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應當建立評審專家抽取記錄臺帳,對評審專家抽取資料歸檔備查,抽取產生的電子信息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四)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不得設置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障礙。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信息發生變化,需變更評審專家庫信息的,應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評審專家職業、專業發生變化,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年限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延續聘任資格期間變更評審品目(其他時間不得變更,但減少評審品目的除外)。變更評審品目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專家注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經初審、復審、終審后生效。
(二)評審專家職業、專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發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專家注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并上傳有關證明材料,經初審后生效。
(三)評審專家評審區域、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專家注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保存生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搜集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評審專家不得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止執業和終止聘任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四川省財政廳進行技術處理。
(一)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報送;
(二)受到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由作出處罰處理的財政部門報送;
(三)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在評審專家庫點擊退出的,視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由評審專家住所或工作單位所在地市(州)級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專家也可以直接報送。
第四章 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節 評審專家抽取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法定回避、隨機抽取”原則。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每個采購項目依法組建一個評審委員會,不得2個以上的采購項目組建一個評審委員會。采購項目分包采購的,可以組建多個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但不得由評審委員會中的部分評審專家分工評審部分包。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需要的,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可以推薦需要人數3倍以上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在隨機抽取使用。
第四十二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根據本條規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其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界定,應當以該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情形中是否包含“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為準。
第四十三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同城使用評審專家的,一般應于評審活動當天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需要確定評審品目、專家類別、專家人數、回避情形等抽取需求,通過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填寫申請抽取評審專家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采購人抽取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所需要的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人授權委托抽取其代理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
第四十五條 評審專家抽取,財政部門需對申請抽取評審專家的信息進行符合性審核。對于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的關聯性、合理性,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負責。
第四十六條 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現場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到達現場監督抽取工作,并提供單位介紹信和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政府采購項目有兩個(含兩個)以上采購人的,采購人監督人員可以由采購人協商委派或者由采購預算金額最大的采購人委派。
第四十七條 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采用自動發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實時通知被抽取的評審專家,通知內容為參加評審的時間、地點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由于技術故障原因出現無法自動發送信息的,經四川省財政廳同意可啟動應急人工通知,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確保抽取信息不得外泄。
第四十八條 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現場抽取評審專家的,抽取結束后自動生成加密(密封)的《四川省評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格式見附件三),由抽取工作人員在抽取現場交由采購人監督人員保管至評審現場解密(開啟)?!端拇ㄊ≡u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應作為政府采購檔案資料歸檔。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評審專家:
(一)依法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擬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品目、類別、人數、比例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通過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現場抽取評審專家,采購人、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未出具采購項目單位授權和個人身份證明的;
(四)通過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現場抽取評審專家,采購人監督人員未到場的;
(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能抽取評審專家的情形。
第五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補抽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繼續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遲到半小時以上,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經采購人監督人員書面同意,可以終止其對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資格,另行補抽評審專家。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五十一條 評審專家借用,由借用單位向評審專家庫或者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抽取評審專家規定執行。
第二節 評審專家使用
第五十二條 四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中央駐川機構采購項目評審和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評審專家。
四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中央駐川機構采購項目評審使用評審專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使用評審專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借用。
借用評審專家是指對于非法定需要依法抽取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使用單位書面申請,為使用單位提供評審專家資源信息,使用單位對被借用評審專家使用期間的行為自行負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其申報的評審品目、評審區域從事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五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身份進行驗證。評審專家身份驗證結果與抽取結果不一致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身份驗證,主要通過《證書》進行驗證,《證書》尚未頒發的,或者在檢驗復審期間已交財政部門的,或者遺失、損毀、變更相關信息等正在申請重新辦理的,通過評審專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等進行驗證。
第五十六條 使用評審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費用。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五十七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建立之前,評審專家可以僅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書面反饋至所涉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
記錄或者反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所涉采購項目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同時報四川省財政廳。
第五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依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評審專家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獲悉的評審專家的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九條 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需要借用評審專家的,省級和市(州)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在能夠保障正常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評審專家資源。評審專家使用單位應當填制《四川省評審專家借用申請》(格式見附件四),書面報請市(州)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后,參照本辦法抽取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評審專家參加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相關工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循公平競爭、公正原則,依法依規出具有關意見,遵守使用單位正常管理秩序。
第六十一條 檢舉評審專家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當實名書面報告所涉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線索。
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時,可以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格式見附件五),至調查處理結束之日止。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并報四川省財政廳。
第五章 違法違規違約責任
第六十二條 評審專家執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構成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處理。
第六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一)答應參加評審活動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遲到,且不及時告知抽取終端工作人員,導致評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紀律的;
(三)明顯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的;
(四)抄襲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情節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六)參加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過程中不依法依規履職,造成不利影響的;
(七)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的;
(八)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記錄或者反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的;
(九)存在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制度,但不構成行政處罰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終止聘任,并永久拒絕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
(一)四川省內多地申請評審專家的;
(二)冒充其他人參加評審或者讓他人頂替自己參加評審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影響政府采購公正、獨立評審的;
(四)組織或者參加影響政府采購公正、獨立評審的活動的;
(五)拒不退出或者長期(1個月以上)不退出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的;
(六)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泄露評審情況、供應商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信息,造成不利影響的;
(七)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損害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言論的;
(九)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的;
(十)在一個聘期內受過兩次以上中止評審處理的;
(十一)其他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
第六十五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的。
第六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教育培訓或者考核測試過程中冒名頂替或者舞弊的,終止聘任,并在終止聘任后3年內拒絕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
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評審專家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評審專家庫將逐步實現對評審專家管理、執業、身份識別等電子化,并與國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及其他有關管理網絡平臺互聯互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川財采[2014]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任協議
附件二: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檢驗復審表
附件三:四川省評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
附件四:四川省評審專家借用申請
附件五: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
附件一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任協議
甲方:四川省財政廳
乙方:×××(評審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擔任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事宜,自愿簽訂本協議,并遵守本協議條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為2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中所標明日期起。檢驗復審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動順延。
二、勞務內容
依法、公正、廉潔參加四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供應商履約驗收、中央駐川機構采購項目評審以及其他部分非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等。
三、勞務報酬
由評審專家使用單位嚴格按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支付。
四、教育測試
乙方應當積極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評審專家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
五、踐行承諾
乙方應當認真踐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專家注冊與維護承諾書》中的承諾。
六、違約處理
(一)暫停執業。有檢舉乙方有違規違約行為的,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時,可以暫停乙方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至調查處理結束之日止。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二)中止執業。乙方有《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可以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批評、中止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三)終止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聘任:
1、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檢驗復審不合格的。
2、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需要終止聘任的。
3、在聘期內,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協議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八、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至甲方與乙方終止聘任關系為止,續聘期間仍然適用本協議約定。
九、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財政廳(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檢驗復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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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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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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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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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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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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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內是否依法履行義務、遵守工作紀律和依法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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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情況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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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四川省評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
采購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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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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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結束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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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取 專 家 名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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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組 |
專家編號 |
聯系電話 |
專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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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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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 |
第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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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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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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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監督工作人員(簽名) |
姓名 |
單位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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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終端工作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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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四川省評審專家借用申請
……(財政部門):
我單位定于……年……月……日,進行……采購項目需求論證/……采購項目書面推薦供應商/……采購項目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需要借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方面的評審專家……名。現委托……前來貴單位申請借用,借用評審專家使用期間的一切責任由我單位承擔。
附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借用人: (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
×××(評審專家姓名):
有(單位或人)檢舉你在參加×××(采購項目名稱和編號)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概述)。本××(單位)在處理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 ××號)第××條第××款之規定,決定自×××年××月××日起,暫停你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特此通知。
(財政部門單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