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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財政局、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級部門、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擴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使集中采購成為政府采購主要形式。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通用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專用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要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分散采購方式和程序與集中采購相同,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按同等要求實施監管。采購人具備自行組織采購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分散采購;不具備自行組織采購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對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項目,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或者強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擇。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庫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機構庫”,也不得為采購人指定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范圍和方式。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內部績效評價制度、質量保障機制和及時熟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工作機制;應當加強對法律制度和有關業務的學習,積極參加政府采購繼續教育;應當積極落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實現政府采購活動程序合法、過程公平、結果公正;應當加強自律建設,在爭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和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不得發生商業賄賂行為。
三、政府采購文件編制
(一)招標文件范本適用。一是編制招標文件時,采購組織單位在符合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招標文件范本,作出更符合實際的科學調整。二是招標文件范本中一些規則的適用,應當結合具體的政府采購項目來確定。三是招標文件范本未涉及,但采購活動需要規范的事項,采購組織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予以規定。四是招標文件范本中的有關事項,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文件中有新規定的,應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相應調整。
(二)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應當結合具體的政府采購項目確定,不得設置與政府采購項目沒有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外,不得以制造廠家的條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資格條件設置合法的標準。滿足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達到具體的幾家,而潛在供應商卻被排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者變相作為評分因素。
(三)品牌型號、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購文件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采購文件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以供應商產品獨一無二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不得通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設置逐項排斥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得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的表述,除對于一些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譯為中文的以外,應當采用中文。
(四)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制定。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以外,在招標采購中,確定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應當與政府采購項目有直接聯系,不得以與采購項目實施無直接聯系的事項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對于招標文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商務、服務等要求中未明確的事項,不得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各評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設定,應當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當將價格、技術、服務作為主要評分因素,合理設定各評分因素的分值。價格評分因素中,不得以防止供應商低價競爭或者其他類似名義,要求供應商在投標前或者中標后按照一定的價格比例繳納風險保證金或者其他類似性質的保證金。
(五)進口產品采購。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限于進口產品可以參與該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視國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國貨成為中標、成交產品。采購組織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時,不得將只有進口產品能夠滿足的事項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在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中標明“進口產品”、“原裝進口產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進口產品的參數指標作為該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將進口產品作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中的加分事項,不得將進口產品作為優先中標、成交的理由。
采購組織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應當要求供應商在開標一覽表、報價函、產品清單等資料中標明投標(報價)產品是否屬于進口產品,并在采購文件中進行相關格式文本的設置。
(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落實。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積極支持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上述事項在采購文件編制過程中,除有關法律制度規定的以外,不得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設置,也不得在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中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加分或者減分。
(七)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應當具體。采購組織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中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時,應當明確履約時間、履約方式、質量要求、驗收標準、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并在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中體現。
四、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一)政府采購信息預公告。政府采購信息預公告(單一來源采購除外),包括采購預公告和采購結果預公告。
采購預公告,主要是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進行公告。采購預公告期限,為5日以上;因采用招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而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為3日以上。
采購結果預公告,主要是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稱、報價、評審委員成員姓名名單進行公告。采購結果預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在采購預公告中,潛在供應商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采購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但不得以供應商質疑的形式提出。采購組織單位收到潛在供應商的書面意見后,應當認真研究,在發布采購公告前給予回復。
在采購結果預公告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采購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但不得以供應商質疑的形式提出。采購組織單位收到供應商的書面意見后,應當進行核實,發現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按照規定不應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采購人應當不予確定其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供應商認為采購結果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進行質疑的,應當在采購結果公告后提出。
(二)采購文件公開。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在采購公告中公開采購文件。
(三)質疑答復公開。被質疑人作出質疑答復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開質疑答復。
五、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實行“提供信息—審核信息—發布信息”相分離制約的工作機制。采購組織單位提供政府采購信息,財政部門審核政府采購信息,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一)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二)財政部門審核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時,應當做到依法、及時。審核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采購組織單位改正后才發布公告。
采購預公告,應對采購計劃表、委托代理協議、進口產品審核資料、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資料等進行審核。
采購公告,應對采購文件資格條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有無明顯的傾向性、歧視性進行審核。
采購結果預公告,應對評審報告中評審委員會成員是否簽字、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規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是否報價進行審核。
采購結果公告,應對采購結果是否經過采購人確定進行審核。
(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從發布次日開始計算期限。
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實行“提交申請—審核申請—抽取專家”相分離制約的工作機制。采購組織單位提交申請,財政部門審核申請,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各網絡終端抽取。
(一)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對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二)財政部門審核申請,主要包括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評審委員會數量是否合法、評審專家所占評審委員會成員比例是否合法。
(三)在各網絡終端抽取評審專家,不得泄露評審專家信息。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評審專家抽取事項和抽取過程合法。
七、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
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盡快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除暫停政府采購活動的以外,采購組織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拖延或者拒絕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不得在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違規收取費用。
八、政府采購履約驗收
供應商履約完成后,采購人應組織驗收小組嚴格按履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對重大或社會關注度高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組織相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參與驗收。
采購人應當積極支持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進行的社會監督。
九、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
(一)供應商質疑處理。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委托代理協議必須明確授權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的范圍。采購代理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質疑答復的職責,采購人有積極配合的義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相互推諉,不得拒絕接收供應商按照規定提出的質疑。
針對采購文件的質疑,質疑事項屬實,需要修改采購文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定質疑屬實,作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質疑答復。針對采購結果的質疑,質疑事項屬實,需要根據情況重新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不得在同一采購項目中對同類情形作出不同的處理。
(二)供應商投訴處理。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要按照規定告知相關供應商作出說明和送達投訴書副本,可以書面通知暫停政府采購活動。投訴事項審查階段,應當盡可能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進行當面質證。質證由財政部門2人以上工作人員組織。
財政部門內部應當成立較為固定的投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成員3人以上),對擬作出非終止投訴處理的決定進行內部評議。
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規定的處理方式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十、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處理
在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過程中,需要對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理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需要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需報送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處理。
十一、本意見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