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的通知
(川財采[2012]54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評審質量,保障政府采購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省財政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2年12月28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評審質量,保障政府采購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評審現場管理以及質疑投訴評審復議等行為,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評審,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下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單一來源采購評審小組,下同)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進行審查、評價的過程。
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采購人成立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下稱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提供保障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的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評審、評審現場管理和質疑評審復議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評審、評審現場管理和質疑投訴評審復議有關的監督職責。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按照下列規定組成,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一)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采購數額在 300 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的,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采購數額在 300 萬元以上的,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應為五人以上單數。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評審小組成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
本條前款規定中的采購數額,以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或者采購文件中明確的最高限價為準。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中采購人代表應當由采購人書面委托。采購人代表可以委托評審專家或其他人員擔任,但不能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阻擾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采購人代表委托書格式見附件1)
評審委員會成員中評審專家的產生應當執行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采購人代表或者評審專家確定后,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委托或抽取。無法重新委托、抽取,或者重新委托、抽取不能滿足評審工作時間要求的,評審改期進行,并從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
評審改期進行的,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之下對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包括詢價采購報價文件和單一來源采購報價文件,下同)等封存,待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后,在監督之下拆封。
本條第一款所稱確定,是指采購人已經委托采購人代表,并將書面委托書送交到采購執行機構,或者評審專家已經抽取結束,并形成《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
第十條 除依法組建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參加或者替代評審。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職責、權利、義務和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供應商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等是否滿足采購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評價;
(二)根據需要要求供應商對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等有關事項作出澄清;
(三)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采購人委托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四)向采購人、采購執行機構、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監督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采購項目有關的政策制度和有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購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的評審權;
(三)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權;
(四)不受非法干預的獨立評審權;
(五)成員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拒絕參加違法、違規的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四)對評審過程、評審結果和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五)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六)配合采購執行機構質疑處理;
(七)配合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須主動提出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招標采購活動中參加招標文件咨詢、論證或者編制的,除采購人代表以外,不得參加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二)評審前,應當將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執行機構統一保管。
(三)評審過程中,不得與外界聯系,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當在監督人員監督之下辦理。
(四)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影響評審公正的傾向性、歧視性言論,不得征詢或者接受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不得明示或暗示供應商在澄清時表達與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原義不同的意見,不得以采購文件沒有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作為評審的依據,不得修改或者細化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協商評分,不得違反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評審意見,不得拒絕對自己的評審意見簽字確認。
(五)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結束后,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內容。
(六)評審現場服從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現場監督人員的合法監督。
(七)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私下接觸供應商,不得收受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或好處,不得接受采購執行機構的請托。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審前,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評審委員會成員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政策制度(包括有關的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和行業政策制度)。
評審委員會成員未主動回避,采購執行機構在知曉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后,須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回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采購執行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核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身份的,應當由采購人監督工作人員在通知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時間截止后,當場拆封《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記錄表》專用信封,再交由采購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 評審前,采購人需要介紹采購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應當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介紹采購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
第十七條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評審程序:
(一)推選評標委員會組長。評標委員會組長主要負責協調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的事務性工作、與采購執行機構牽頭交涉相關事宜、執筆撰寫評標報告等。評標委員會組長與其他成員的法定職責、權利和義務相同。評標委員會組長不得影響其他成員依法獨立評標。評標委員會組長由評審專家擔任,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組長。
(二)理解招標文件的規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無效投標條款部分、資格資質性要求、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事項、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等規定要求。
(三)投標文件初審。投標文件初審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進行,分為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
1.資格性審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資格性證明材料、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是否屬于禁止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資格性審查表格式見附件2)
無論招標文件是否作出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均應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與采購項目有關的行業強制性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性審查。
2.符合性審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符合性審查表格式見附件3)
評標委員會符合性審查的依據僅限于招標文件的規定。
3.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密封、簽署、蓋章等進行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評定為不影響整個投標文件有效性和采購活動公平競爭,并通過投標文件的符合性審查,但應在投標文件規范性方面根據情況進行扣分:
(1)投標文件(包括單獨遞交的開標一覽表)密封時未加蓋、少加蓋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標明了投標人名稱且得到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現場認可的;
(2)投標文件(包括單獨遞交的開標一覽表)正副本數量齊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分裝或者統裝的;
(3)投標文件(包括單獨遞交的開標一覽表)存在個別地方(總數不能超過2個且占應簽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過20%)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權代理人簽字的;
(4)投標文件(包括單獨遞交的開標一覽表)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加蓋單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關專用章加蓋的;
(5)以騎縫章的形式代替投標文件內容逐頁蓋章的(但是騎縫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稱無法辨認的除外)。
上述內容應當由采購執行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
4.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投標文件初審過程中,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投標文件初審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采購執行機構書面反映。
5.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審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1)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2)屬于禁止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的;
(3)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性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性要求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符合性審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1)投標文件正副本數量不足的;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本條第(三)項第3目規定的除外);
(3)投標文件組成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要求,影響評標委員會評判的;
(4)投標文件的格式、語言、計量單位、報價貨幣、知識產權、投標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影響評標委員會評判的;
(5)投標報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標底和其他報價規定的;
(6)技術應答內容完全或者絕大部分復制招標文件規定要求,且無相關證明材料的(主要適用于專用設備和電子信息化建設采購項目,政府采購工程、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供應商采購、政府采購的貨物屬于規格標準統一或者訂制產品的除外);
(7)技術、服務應答內容沒有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
(8)未載明或者載明的采購項目履約時間、方式、數量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四)解釋、澄清有關問題。
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有關事項表述不明確或需要說明的,可以提請采購執行機構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給予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的解釋不得改變招標文件的原義或者影響公平、公正,解釋事項如果涉及供應商權益的,應當以有利于供應商的原則進行解釋。
2.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
投標人應當書面澄清,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投標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投標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投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否則無效。澄清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澄清應當具備投標文件基本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不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不實質改變投標文件的內容、不影響供應商公平競爭、不導致投標文件從不響應招標文件變為響應招標文件的條件。下列內容不得澄清:
(1)開標時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
(2)供應商投標文件中不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指標和商務應答;
(3)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未提供的證明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資格性、符合性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4.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況的,不需要供應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但大寫金額出現文字錯誤,導致金額無法判斷的除外;
(2)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匯總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但是單價金額出現計算錯誤、明顯人為工作失誤的除外;
(3)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4)對不同語言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出現本目第(2)點規定情形,單價匯總金額比總價金額高,且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項目最高限價的,供應商投標文件應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單價匯總金額比總價金額高,但未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項目最高限價的,應以單價匯總金額作為價格評分依據。
(五)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1.評標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和性價比法。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自身專業情況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采購項目評分表格式見附件4,采購項目評分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
技術、與技術有關的服務及其他技術類評分因素由抽取的技術方面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價格、財務狀況及其他經濟類評分因素由抽取的經濟方面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及其他政策合同類的評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采購人代表原則上對技術、與技術有關的服務及其他技術類評分因素獨立評分。不能明確區分的評分因素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評分。
(六)復核。評分匯總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特別要對擬推薦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進行重點復核。
(七)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標后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偟梅窒嗤?,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偟梅智彝稑藞髢r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得分順序排列。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澄清,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
采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2.評標委員會可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的,只有在獲得采購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未獲得采購人的書面同意,評標委員會不得在招標文件規定之外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否則,采購人可以不予認可。
3.評標委員會獲得采購人授權的,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不再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
(八)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格式見附件6)。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授標建議。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評標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評標報告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評審程序:
(一)推選談判小組組長。談判小組組長主要負責協調談判小組成員之間的事務性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執行機構牽頭交涉相關事宜、執筆撰寫資格審查報告和談判報告等。談判小組組長與其他成員的法定職責、權利和義務相同。談判小組組長不得影響其他成員依法獨立評審。談判小組組長由評審專家擔任,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談判小組組長。
(二)理解談判文件的規定要求。主要包括談判文件的談判須知、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數量、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談判程序和成交標準、談判內容、體現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以及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等規定要求。
(三)供應商資格審查。談判小組根據法律法規和談判文件規定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對供應商提供的資格性響應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供應商是否具備參加談判的資格。
1.無論談判文件是否作出明確規定,談判小組均應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與采購項目有關的行業強制性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2.談判小組資格審查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談判文件規定。
有不同意見的談判小組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談判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采購執行機構書面反映。
(四)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小組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并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談判小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資格審查報告的有效性。
談判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執行機構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終止。
(五)談判。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且被確定為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1.談判的順序以現場抽簽的方式確定。
2.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獲得采購人同意后,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談判文件內容,將變更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做好書面記錄。
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調整談判輪次。
3.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其技術、服務性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談判小組。變更內容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供應商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4.談判達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談判小組應要求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
供應商響應文件滿足或者高于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時,即視同供應商響應文件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
5.談判小組經過三輪及以上談判后,供應商響應文件仍然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發現或者知曉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談判小組應當將該供應商淘汰,不允許其參加最后報價。
談判小組淘汰供應商的,應當書面通知該供應商,并說明理由。
6.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應當在談判室外獨立填寫報價單,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遞交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由其收齊后集中遞交談判小組。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7.談判結束后,部分供應商響應文件優于談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為高價成交的依據,談判小組也不能接受其高價成交。
8.談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談判失?。?br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
(1)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均被淘汰的;
(3)談判結束,供應商響應文件均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
(4)供應商報價均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次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
(5)其他無法繼續開展談判或者無法成交的情形。
(六)解釋、澄清有關問題。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認為談判文件有關事項表述不明確或需要說明的,可以提請采購執行機構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給予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的解釋不得改變談判文件的原義或者影響公平、公正,解釋事項如果涉及供應商權益的,應當以有利于供應商的原則進行解釋。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需要供應商對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談判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談判小組要求的澄清事項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
供應商應當書面澄清,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否則無效。澄清不影響響應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復核。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進行復核,特別要對擬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被淘汰的進行重點復核。
(八)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談判情況和采購人的需求確定。談判小組可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規定的數量的,只有在獲得采購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根據談判情況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未獲得采購人的書面同意,談判小組不得在談判文件規定以外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否則,采購人可以不予認可。
談判小組獲得采購人授權的,可以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不再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九)出具談判報告。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談判報告。談判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2.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
3.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及變更談判文件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4.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談判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更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5.未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談判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談判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談判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談判報告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采用詢價方式的,詢價小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 推選詢價小組組長。詢價小組組長主要負責協調詢價小組成員之間的事務性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執行機構牽頭交涉相關事宜、執筆撰寫資格審查報告和詢價報告等。詢價小組組長與其他成員的法定職責、權利和義務相同。詢價小組組長不得影響其他成員依法獨立評審。詢價小組組長由評審專家擔任,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詢價小組組長。
(二)理解詢價文件的規定要求。主要包括詢價文件規定的詢價須知、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數量、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體現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詢價程序和成交標準以及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等規定要求。
(三)供應商資格審查。詢價小組根據法律法規和詢價文件規定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對供應商提供的資格性報價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供應商是否具備被詢價的資格。
1.無論詢價文件是否作出明確規定,詢價小組均應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與采購項目有關的行業強制性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2.詢價小組資格審查過程中,詢價小組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詢價文件規定。
有不同意見的詢價小組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詢價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采購執行機構書面反映。
(四)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詢價小組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詢價小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資格審查報告的有效性。
詢價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執行機構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還應將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告知供應商。
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詢價采購活動終止。
(五)詢價。詢價小組按照詢價文件的規定審查供應商遞交的技術、服務性報價文件。
1.詢價小組經審查,認為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詢價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供應商進行報價,并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或者高于詢價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時,即視同供應商報價文件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
2.詢價小組經審查,供應商報價文件不能滿足詢價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發現或者知曉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詢價小組應當將該供應商淘汰,不允許其參加報價。
詢價小組淘汰供應商的,應當書面通知該供應商,并說明理由。
3.供應商進行報價,應當在詢價室外獨立填寫報價單,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遞交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由其收齊后集中遞交詢價小組。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4.供應商報價文件優于詢價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為高價成交的依據,詢價小組也不能接受其高價成交。
5.詢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失?。?br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
(1)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均被淘汰的;
(2)詢價結束,供應商報價文件均不能滿足詢價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
(3)供應商報價均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次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
(4)其他無法繼續開展詢價或者無法成交的情形。
(六)解釋、澄清有關問題。
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認為詢價文件有關事項表述不明確或需要說明的,可以提請采購執行機構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給予書面解釋。采購執行機構的解釋不得改變詢價文件的原義或者影響公平、公正,解釋事項如果涉及供應商權益的,應當以有利于供應商的原則進行解釋。
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需要供應商對報價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詢價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詢價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詢價小組要求的澄清事項不得超出報價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報價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
供應商應當書面澄清,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否則無效。澄清不影響報價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報價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復核。詢價結束后,詢價小組應當進行復核,特別要對擬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被淘汰的進行重點復核。
(八)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詢價小組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供應商報價相同的,以供應商抽簽方式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
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詢價情況和采購人的需求確定。詢價小組可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不能滿足詢價文件規定的數量的,只有在獲得采購人同意后,可以根據詢價情況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未獲得采購人的書面同意,詢價小組不得在詢價文件規定以外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否則,采購人可以不予認可。
詢價小組獲得采購人授權的,可以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不再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九)出具詢價報告。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出具詢價報告。詢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名單;
2.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
3.詢價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
4.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詢價文件規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情況;
5.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詢價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詢價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詢價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詢價報告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 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評審過程中,供應商要進行現場報價的,應當在采購執行機構指定的區域填寫報價資料,并接受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
供應商在報價過程中,不得串通。發現供應商存在串通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淘汰。
第二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比照本規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方式評審程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拒絕評審:
(1)采購文件的規定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
(2)采購文件的規定存在明顯的傾向性和歧視性的(單一來源采購的除外);
(3)采購項目屬于國家規定的優先、強制采購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優先、強制采購相關規定的;
(4)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規定的;
(5)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方法是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和性價比法之外的評分方法,或者雖然名稱為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和性價比法,但實際上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評分方法的;
(6)招標文件將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的,或者將與采購項目無直接聯系的且未在技術、服務、商務要求中明確的事項列為評分因素的;
(7)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載明的成交原則不合法的;
(8)其他導致政府采購活動違法、違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可以拒絕評審:
(1)采購執行機構未提供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政策制度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可能導致錯誤評審的;
(2)有關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評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的;
(3)其他導致評審委員會無法正常履職的情形。
出現本條規定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向采購執行機構或者采購人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出具評審報告后,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及時組織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在采購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之下,依據有關的政策制度和采購文件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出具復核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情況要求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或者重新評審:
(一)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認定錯誤的;
(二)評分分值匯總錯誤的;
(三)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四)客觀評分不符合評分標準的。
存在本條上述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修改評審結果或者重新評審,重新出具評審報告,并在評審報告中詳細記載有關事宜。原有的評審報告自動無效,但應當留存歸檔。(復核報告格式見附件7)
采購執行機構復核過程中,評審委員會不得離開評審現場。
第二十四條 在招標采購中,對于廢標的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文件是否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論證意見格式見附件8)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執行機構應對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評價反饋表。(評價反饋表格式見附件9)
第五章 評審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現場區域包括具體的評審區域、現場報價區域、電子監控區域、公眾監督區域、休息就餐區域等。
第二十七條 評審現場應當規范有序,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實現評審過程電子化、透明化、物理分離和電子監控存檔。
評審過程電子化應當按照電子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過程透明化是指評審過程不秘密進行,實現供應商及其他人員能夠通過單向透明隔音介質在不知曉評審情況和評審結果的情況下進行監督。
評審過程物理分離是指具體評審現場各區域要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評審過程中要對評審委員會成員在相對集中的前提下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
評審過程電子監控存檔是指評審過程應當進行聲像俱全的全過程電子監控,并將電子監控存儲介質留存歸檔。
第二十八條 評審現場人員包括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執行機構負責為評審提供事務性服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監督人員(包括采購人監督人員、參加現場監督的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邀請的社會監督人員)、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工作人員等。
采購執行機構應當禁止非評審現場人員進入評審現場。
第二十九條 在評審現場,評審委員會成員主要活動區域為具體評審區域和休息就餐區域;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主要活動區域為具體評審區域、休息就餐區域及其他相關區域;監督人員主要活動區域為電子監控區域和其他需要監督的區域;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主要活動區域為公眾監督區域;供應商工作人員主要活動區域為現場報價區域和公眾監督區域。
評標室除評標委員會成員、采購執行機構1名工作人員進入外(需現場演示的,允許供應商演示人員進入),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談判(詢價)室除談判(詢價)小組成員、采購執行機構1名工作人員和談判(報價)供應商代表進入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程的規定要求遵守工作紀律和做好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完整提供與采購項目相關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購文件、供應商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
(二)提供評審過程中所需要的筆、紙、計算器以及做好評審之前的必要準備;
(三)保管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通訊設備及其他相關物品;
(四)滿足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過程中的正當需求;
(五)傳遞評審過程中與評審有關的文書事項;
(六)維護評審現場工作秩序,及時報告評審現場中的不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七)其他應當做好的工作。
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二)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
(三)非法泄露獲悉的評審情況和評審結果;
(四)與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
(五)其他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監督評審委員會成員是否依法獨立評審;
(二)制止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三)制止他人非法干預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行為;
(四)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能現場處理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其他應當做好的工作。
采購人監督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預正常的評審工作;
(二)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三)對評審現場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不予制止或者報告;
(四)其他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參加現場監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監督評審現場是否具備依法開展評審的工作條件;
(二)監督評審委員會成員是否依法獨立評審;
(三)制止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采購人監督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四)制止他人非法干預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行為;
(五)依法答復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的咨詢;
(六)處理適合現場處理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七)其他應當做好的工作。
參加現場監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預正常的評審工作;
(二)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三)對評審現場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理的;
(四)錯誤答復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的;
(五)現場處理不應當現場處理的工作事項,如審批采購方式變更、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政處理等;
(六)其他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社會監督人員、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供應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秩序,不得實施干預正常評審、發表影響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及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質疑投訴評審復議
第三十五條 采購執行機構處理供應商質疑和財政部門在處理供應商投訴過程中,需要評審委員會對相關事項進行評審復議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六條 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復議,應當由原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
第三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復議時,應當結合質疑投訴過程中經被質疑人或者財政部門認定客觀、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依據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的規定作出評判。
第三十八條 質疑投訴處理中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響應文件、報價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復議時,應當改正評審結果。
質疑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因評審委員會成員自身原因導致評審結果存在錯誤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復議時,應當糾正評審結果。
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不承擔責任,但是評審委員會成員不改正評審結果的,應當承擔責任。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知曉后糾正評審結果且未造成采購人或相關供應商實際損失的,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追究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知曉后拒不糾正評審結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復議結論可以作為做出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但不能直接將評審復議結論作為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決定的結果。
第七章 違規情形處理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會組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組建評審委員會的;
(二)未依法抽取評審專家或者委托采購人代表的;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數量不足或者比例不符合規定的;
(四)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存在前款規定情形,評審結果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評審的;
(二)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損害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發表影響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的;
(四)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紀律的;
(五)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評審工作的;
(六)不配合質疑投訴處理或者不按照本規程規定進行評審復議的;
(七)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索取明顯高于正?;蛘咭幎ǖ膭趧請蟪?,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的。
第四十二條 評審現場采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做好有關工作的;
(二)發表影響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的;
(三)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
(四)非法泄露獲悉的評審情況和評審結果的;
(五)與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的。
第四十三條 評審現場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做好有關工作的;
(二)發表影響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的;
(三)濫用職權,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
(四)不依法處理政府采購有關工作事項的。
第四十四條 采購執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本規程二十三條規定復核評審結果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不按照本規程規定要求進行復核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按照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從201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工作規程(暫行)》(川財采[200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