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指導,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招標采購交易機制、公共服務和監督方式,培育招標采購市場發展新動能,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在現代市場體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質量效率,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黨風廉政建設,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響“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障礙,從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交易規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電子招標采購平臺體系建設運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培育“互聯網+”招標采購內生動力,推動招標采購從線下交易到線上交易的轉變,實現招標投標行業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
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按照統一標準、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各類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協同運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現招標采購全流程透明高效運行。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資和信用等平臺的對接融合,推動市場大數據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廣泛運用。
堅持創新監管、提高效能。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優勢,實現平臺技術創新與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同步推進,推動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針對“互聯網+”招標采購融合發展的長期性、復雜性,強化頂層設計,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作用,統籌安排各項政策措施,通過典型地區、行業和平臺的創新示范,有計劃分步驟實現全地域、全行業、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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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電子招標采購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健全,覆蓋各地區、各行業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基本形成,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更加規范,招標采購市場競爭更加有序。
2018年,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電子招標采購廣泛應用,依托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全面實現交易平臺、監督平臺以及其他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
2019年,覆蓋全國、分類清晰、透明規范、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采購系統有序運行,以協同共享、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
二、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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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進交易平臺建設。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滿足不同行業電子招標采購需求,推行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交易平臺建設應當符合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遵守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鼓勵交易平臺按照專業化方向,明確專業類別、主要服務領域和服務對象,提供特色服務,并促進交易平臺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集約化發展。支持和鼓勵交易平臺通過優質高效服務,吸引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愿運用電子化招標采購。
2.發揮交易平臺作用。交易平臺應當以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為目標,逐步消除電子采購與紙質采購并存的“雙軌制”現象。圍繞提高資源配置質量和效率、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進行功能設置,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提高招標采購效率和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等方面的獨特優勢,切實為交易主體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管便利。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通過規范經營、科學管理、技術創新、優質服務、合理收費,實現交易平臺依法合規運營。鼓勵交易平臺之間、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之間相互合作,實現人才、信息、技術等資源的共享共用。
3.促進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應當打破市場壁壘,簡化和規范監管流程,開放接口規范和數據接口,為交易平臺實現跨地區、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交易平臺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行政許可或備案;不得設置不合理、歧視性準入和退出條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或實行差別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限制對接交易平臺數量,為招標人直接指定交易平臺;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采購活動。
4.有序開展檢測認證。完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制度和技術標準,引導各類主體建設的交易平臺根據實際分級有序開展檢測認證。2017年,交易平臺全面開展檢測認證,到年底檢測認證通過比例達到80%以上。鼓勵有專業能力的檢測、認證機構申請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檢測認證業務,并依法公平競爭,不得亂收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指定檢測、認證機構。充分發揮認證機構的監督和證明作用,提升社會對電子招標采購的認可度和公信度。加強對檢測、認證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確保通過認證的交易平臺合法規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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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快服務平臺建設。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的部門,要根據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原則,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設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承擔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功能。鼓勵省級行政區域搭建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各地市的公共服務平臺。到2017年底,所有?。▍^、市)和地市應實現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采購活動有一個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務平臺。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地方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支持。
6.優化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立足“交易平臺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梁,行政監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據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免費開放對接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市場信息,研發提供CA證書互認、主體注冊共享等公共技術保障服務,向行政監督部門動態推送監管數據或提供監督通道。鼓勵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創新拓展公共服務領域和內容,不斷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7.推進可持續運營。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可持續運營保障機制。公共服務平臺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公共服務平臺持續運營所需經費。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的,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務,同時可以通過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等方式,建立平臺可持續運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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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進監督平臺建設。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在2017年底前抓緊搭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滿足在線監管的需要。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建立專門的行政監督平臺,也可以在公共服務平臺上開辟行政監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行政監督平臺。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探索建立本行業統一規范的行政監督平臺。
9.規范監督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公布監督職責和依據、監督對象和事項清單、監督程序和時限,并具備對招標采購全過程進行實時在線監管等功能。行政監督平臺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已經建成的行政監督平臺兼具交易功能的,應當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將監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互信息。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監督平臺,探索擴大招標人自主決策權并強化相應法律責任約束,加強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監管和服務。
10.轉變監管方式。加快互聯網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實現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以行政監督的無紙化推動招標采購全流程的電子化。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凡是能夠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在線下達的行政監督指令,原則上不再出具紙質文件。充分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整體功能,通過電子招標采購全流程信息的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推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分業監督,向事中事后、動態協同方式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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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強系統互聯共享。推動各級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以公共服務平臺為樞紐,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其技術規范要求,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交易平臺應當選擇任一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互信息。鼓勵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的交易平臺按照規定與國家或省級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連接并交互招標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實現對接,并負責將交易平臺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應行政監督平臺。下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上級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臺之間互聯對接,逐步形成全國縱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
12.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電子招標采購是公共資源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與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分開建設的,應當明確各自功能服務定位,協調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并相互對接共享信息,充分發揮各自服務功能優勢。合并建設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滿足公共服務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規定與上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交互信息。
13.推進與投資和信用平臺協同共享。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與政府建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接,實現投資項目全過程在線運行、閉環監管,建立健全縱橫聯動協同投資監管體系。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共享。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按要求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交互數據信息,并為市場主體查閱有關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實現招標采購信用信息與其他領域信用信息的互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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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強信息記錄和公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如實記錄招標采購過程信息、操作時間、網絡地址和相關人員等信息。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對市場主體招標投標行為和信用狀況依法實行動態公開。除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布交易和服務信息外,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開發和維護單位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員,檢測認證報告、認證標志,專業工具軟件技術規范與接口標準,平臺對接、運營和數據交互動態,以及免費服務項目、增值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等主要信息,必須在平臺實時公布。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及時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情況、調查處理結果等監管信息。
15.促進信息全網有序流動。研究建立電子招標投標數據信息分類、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機制,明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推動電子招標投標平臺之間、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其他信息平臺系統之間互聯互通的同時,積極培育各類平臺主動交互信息的內生動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提供依法公開數據的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可以按照交互數據的結構類別和規模比例,分享集合數據使用權利和大數據分析成果運用的增值效益。對于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數據,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特別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此類數據的交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強化信息大數據應用。適應“互聯網+”趨勢,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特別是公共服務平臺,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運用招標采購信息數據,為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場主體提供大數據服務。通過對招標采購信息大數據統計分析,為把握市場動態、預測行業趨勢和研判經濟形勢提供研究支撐,為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決策支持,為甄別、預警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科學、精準、高效的智能化監督提供重要依據。
17.發揮信用信息作用。鼓勵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立招標投標信用數據庫,按照客觀記錄、統一標準、公開共享、用戶評價的原則,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大數據動態生成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信用基本信息,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共享,為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提供支撐,促進招標采購市場主體信用自律,引導誠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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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健全法規制度。推動修訂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法律效力,對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合理簡化和縮短有關程序和時限要求,為推廣應用電子招標采購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明確公共服務內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制定行政監督平臺管理辦法,明確在線監督權限、方式、內容、程序等。編制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技術規范,明確基本功能、數據編碼、系統接口、技術支撐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電子開標、投標、評標的具體規定,以及電子招標采購檔案管理規范,為推行招標采購全過程電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各部門應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適應電子招標采購發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優化制度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建立有關長效機制,適時對不適應“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文件進行清理,重點針對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及針對電子招標采購增設審批許可、指定交易平臺和工具軟件、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實行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等內容,增強制度的統一性和適用性,為“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20.加強安全保障。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單位應根據電子招標采購業務特點,重點圍繞招標投標文件的安全傳輸技術、防篡改技術、安全存儲技術以及開標保障技術等,開發相應信息安全技術和產品。平臺運營機構承擔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確保本機構運營電子招標投標平臺所有服務器均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云服務的,云服務提供商必須提供安全承諾。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識別和鑒定、訪問控制、入侵防范、惡意代碼防范、補丁升級、數據存儲和傳輸加密、備份與恢復等工作程序,并通過有關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加強風險管理和防范,及時識別和評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安全風險,確保平臺運營安全和數據安全。
21.培育和規范開發市場。按照規范架構、統一標準、分散開發、組件集成的原則,鼓勵研發推廣數據交互接口、分析處理、存儲發布、安全控制等標準化基礎應用軟件和專業工具軟件,以及技術組件庫,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維護和對接交互需求。著力消除技術壁壘,鼓勵各類研發機構公平競爭,促進技術創新,不斷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研究和開發水平。開發運維機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當競爭,不得通過濫用壟斷地位、設置技術壁壘等方式等獲取額外利益,不得開發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軟件,不得在開發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或軟件中違法設置后門程序,不得違法采集和利用相關數據。
三、組織實施
22.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加強對行動方案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依托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完善“互聯網+”招標采購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在規劃指導、制度建設、技術標準、信息共享體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統籌協調解決“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切實推動本行動方案的貫徹落實。各?。▍^、市)應當建立本地區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確定牽頭落實部門和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本地區行動目標和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和相關進度要求,推進“互聯網+”招標采購深入發展。各?。▍^、市)牽頭落實部門應當于2017年4月前,將本地區工作方案、責任部門和聯系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23.落實主體責任。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服務、智力支持和橋梁紐帶作用,倡導誠信自律,促進公平競爭,組織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行業自律、合作交流、經驗推廣等工作,及時收集反映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應當發揮好帶頭示范作用,抓緊制定發展電子化招標采購的目標、實施計劃和保障措施,積極推行集團化電子招標采購,在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與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互聯共享、有序通過檢測認證、挖掘大數據應用等方面,為交易平臺發展作出表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適應“互聯網+”趨勢,依托建設運營第三方交易平臺,為委托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電子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和綜合咨詢服務,不斷提高行業競爭力。
24.深化交流合作。發揮國家電子招標投標試點示范和引領帶動作用,注重總結、轉化、推廣試點經驗和成果,從試點地區和單位及其他先進地區和單位中選取若干在創新監管體制機制、促進交易平臺市場化發展、深化大數據應用、加強平臺互聯共享等的典型,作為創新示范向全國推廣。積極開展“互聯網+”招標采購領域國際合作,深入學習借鑒國際經驗,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開展電子招標采購多領域、多層次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的制定,促進我國“互聯網+”招標采購制度與國際接軌,為我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平臺、通道和服務。
25.嚴格督促考核。在行動方案實施期限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行動方案落實的牽頭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階段性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指導,組織對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督促。